RGS可燃粉塵解決方案-防爆分區及設備等級
生產性粉塵是我國目前最嚴重的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人數眾多,常常成為安全生產隱患。隨著生產技術向均質化、流態化發展,出現可燃性粉塵的行業越來越多??扇夹苑蹓m的爆炸往往對企業造成毀滅性的災害,引起巨大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在實際生產中需要我們提高意識,正確認識可燃粉塵的風險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RGS提供的防爆工業吸塵器、除塵設備及氣力輸送設備可以在具有粉塵或氣體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

RGS提供的粉塵防爆吸塵器,后綴為“D”
氣體粉塵防爆吸塵器,后綴為“GD”

1防爆分區
歐盟制定了ATEX指令,ATEX 是指“Atmosphere Explosive”, 是一套旨在確保應用于爆炸性環境產品安全的法規。
爆炸環境可能包含可燃氣體,霧,蒸汽或者其他可燃物質。如果這些可燃物質的濃度足夠高,同時在空氣和點火源的作用下就可能會發生爆炸。點火源可能來自于高溫表面、明火、電火花、靜電放電以及摩擦、切割、電焊等作業產生的火花。
國際電工委員會/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危險區域的等級分類是根據爆炸氣體或者粉塵存在的頻率或者持續時間來進行的。中國劃分的有效區域和以上相同。
粉塵不僅僅要考慮流動的粉塵,還要考慮落下積累的粉塵無論其是否被卷入粉塵云中。
0區(Zone 0):易爆氣體始終或長時間存在;連續地存在危險性大于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1區(Zone 1):易燃氣體在儀表的正當工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或存在;斷續地存在危險性10~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2區(Zone 2):一般情形下,不存在易燃氣體且即使偶爾發生,其存在時間亦很短;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0.1~10小時/每年的區域;


2設備等級
防爆設備是指在特定條件下,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
分為三類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于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
ⅡC可適用于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
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
ⅢC類:導電性粉塵。
防爆設備有最高表面溫度要求: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最高溫度。最高表面溫度應低于可燃溫度。
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劃分為T1-T6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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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
T2 |
T3 |
T4 |
T5 |
T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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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
300 ℃ |
200℃ |
135 ℃ |
100 ℃ |
85℃ |
作為應用于易爆危險區的設備,對其外殼的保護等級亦應作出規定,賦予一定的代碼,即IP等級號。
IEC144規定的殼體保護等級由一個對應其抗外界物體沖擊與穿刺能力及防水能力的代碼表示,保護等級由兩位數字組成,在其前加上IP字樣。
第一位特征數字防止固定導體異物進入

第二位特征數字防止進水造成有害影響

RGS所有的防爆吸塵器都歸類于第3類,可用于防爆2/22區;一些型號使用第2類零部件組裝,可用于1/21區;對于需要在0/22區工作的設備,可以選擇RGS壓縮空氣驅動型產品,具體應用